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省工业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来源:      阅读:743次

各市州经信委,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盐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31号)的总体要求,按照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现就加强工业盐管理通知如下:

一、  规范工业盐生产管理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各制盐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规范产品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规定的盐产品不准出厂。工业盐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用中文明确标明工业用盐禁止食用字样,同时还应标明产品标准号、生产厂家、地址、电话等。

各制盐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按日登记生产进库量、质检报告、分类包装数量、储存数量、发运数量,动态反映本企业工业盐的产出实际情况,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  完善工业盐运销管理

经销工业盐的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核准经营范围载有工业盐销售的工商营业执照。各工业盐经销企业对销售对象的用盐资质承担核查义务,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对首次签立合同的用户,要建立资质档案,收录用户营业执照、负责人和经办部门、人员信息,工业盐用户的使用信息。不得向无需求的单位供应工业盐。

各工业盐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盐进货、储存和销售台账,动态反映工业盐购销实际情况。采购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

各工业盐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盐运输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要求,完整地将工业盐运达用户。要加强运输途中管理,不得中途倒换、转卖。

散装工业盐销售实行直供销售,采取专车直达运输。工业用盐实行间接销售的,只能选择工商登记齐全、管理规范的企业经销。

工业盐经销企业不得采购、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禁止将工业盐变换包装以其他盐形式对外销售,禁止市场上销售散装工业盐。

三、  加强工业盐使用管理

用盐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盐购买、使用及库存台账,不得将购进用于生产的工业盐,进行转卖流入食盐市场。同时应加强对购进工业盐的使用管理,防止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四、  强化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管理

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库存、运输记录;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的运输,必须采取专车直达运输方式,不得中途倒换、专卖;工业副产物盐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明显工业副产物盐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单位和联系方式,并醒目标明禁止食用。

五、  严格工业盐监督管理

各级经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国家《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对工业盐生产、经销和使用企业(单位)的监管。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使用企业(单位),抽查工业盐的生产、销售、购进、使用、库存情况,动态跟踪本地区工业盐市场销售。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检查。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采取重点监管,确保工业盐及工业副产物不流入食盐市场。

本通知所称工业盐(含矿盐卤水)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工业副产物盐产品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伴生的主要成分为氯化钠的产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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