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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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通知


  湘经信法规〔2016377

 

 

各市州经信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5号)要求,我委编制了《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725


附件: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1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法人

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走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 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法人

3

食盐批发许可证及食盐准运证核发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3、《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省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省内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第十七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七条 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营业执照。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法人

5

省级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省级信息工程项目审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

6

跨市州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

跨市州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审批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五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

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1、《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46项。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第四条: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0

权限内外籍用户在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批准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1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

船舶生产许可和设计资格认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1、《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船舶设计或者修造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修造。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航行或者使用。
22014年省政府271令《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的决定》。
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装备工业处负责全省船舶设计资质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

法人

1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销售许可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法人

14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特定监控化学品设施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5

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6

违法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5万元罚款;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7

违法经营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8

违法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等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六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有关资料、数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9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九条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按违反监控化学品经营的有关规定,除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外,处罚款2万元;非法进出口,除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外,处罚款2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人

2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

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3、《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二)干扰无线电业务的;(三)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

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5、《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使用盗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窃取通信终端信息的非法移动通信基站,发布或者传输法律、法规禁止信息或者发送商业性信息侵扰公民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更改、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禁止用频率入股参与经营。              7、《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责令改正,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责令改正,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责令改正,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或者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责令改正,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责令改正,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的罚款,收回频率。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2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3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违法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收地球站除外。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从事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致使文件严重失实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省经信委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法人、其他组织

25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省经信委三定方案》中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职能“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法人、其他组织

26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被监察工业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省经信委三定方案》中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职能“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法人、其他组织

27

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省经信委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法人、其他组织

28

跨地区盐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制止,没收违法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添加药物、营养强化剂或者其他添加剂的,由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盐产品的包装不按照规定使用字样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提供方便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非法制作、买卖的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8

跨地区盐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或者无有效凭证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储、混装、混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零售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食盐准运证或者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买卖食盐准运证或者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买卖的准运证、许可证,并处违法买卖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盐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非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加碘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非食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9

对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0

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1

违反业余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处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