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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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日前,永兴县出台了《永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这是我县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着力控制政府投资浪费和腐败现象发生的有力举措。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核查。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对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变更、材料和设备采购价格的确定、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参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合同应当采用统一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价和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20%的,建设单位应约定按审计机关审计核减金额的12%扣减审计机关审定的承包单位工程结算款。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督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合机制。

该《办法》共15条,除上述规定外,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及方式、经费保障、中介机构管理使用及付费和有关责任追究等事项逐一予以明确。